法律问答

我丈夫想和我离婚,想避免外债,想把他的名字交给我,但房地产证明书上有他和他父亲的名字,不想告诉他父亲我们离婚了,风平浪静之后,我们再婚,离婚之后,家里和孩子回到我家,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5-28 22:2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2、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首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那么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作出的首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既然首次离婚之时,双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合法有效处置,
    那么双方若复婚后,上次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显然在二次复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任何关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其中的财产还包括房产。
  • 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是不用去公正的,只需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写上申请书(因为什么原因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一起到房管局办理就行。

      
    一、需要到房子所在地的房产交易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人都必须到场签字;

      
    二、夫妻名字都在房产证的,无论是否还有其他人,房子里都有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其他排他协议。
  • 离婚时,房产如何办理?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2)父母出资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复婚从法律性质上就是重新结婚。复婚后原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就失去了意义,但是财产的状态却不能恢复,就是说原先归女方的财产此时是她的个人财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和女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她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共有财产。
    如果你提出离婚女方不肯就只能以诉讼方式离婚,就是到法院去起诉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