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女双方网恋相识2年,之前从未见过面,见面后即瞒着双方家人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手续办理后双方从未在一起生活过1天,3个月后双方认为不适合,是否可以办理撤销无效婚姻??

2018-10-02 06:0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限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但是,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一般来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依据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的规定,不许结婚的疾病,是指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所谓重症智力低下,亦称白痴,是精神发育不全症中最严重的一种,是由于大脑发育不良引起的精神活动障碍症,即智能的先天失常。患此症者,智力极低,说话也学不会,不能辨别和理解周围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避让危险。此外,这种患者往往精神和躯体的发育也不健全。
  • 首先应当明确没有撤销婚姻的说法,结婚后,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需要明确撤销婚姻的意义,是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况下的撤销,还是已经成立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述是在成立婚姻关系的解除,若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只是针对胁迫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特别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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