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8月24日上班,10月24日试用期在10月24日,主任说:试用期不合格解雇我,而且没有事先通知,你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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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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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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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