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畜牧站(规划国用土地,有房屋所有权)破产,个人拍卖后分售,收购人如何获得土地使用证? 税是什么?买方还是卖方?

拍卖
2020-06-01 14:58: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  
    1.破产企业清算组与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接洽,说明破产企业财产权利瑕疵情况,拍卖前拍卖企业应如实告知竞买人。  
    2.拍卖企业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清算组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拍卖物品目录,拍卖企业根据拍卖目录逐一核实。  
    4.拍卖企业根据拍卖标的性质与清算组协商确定整体拍卖、分拆拍卖、捆绑拍卖等具体事宜并确定拍卖底价。  
    5.拍卖公告与展示。  
    6.竞买人登记。  
    7.举行拍卖会。  
    8.标的物移交。
  • 您好,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如果房产证属于第三人,需要您与房子所有权人进行租赁,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因此建议您与房主协商解决。

  •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 房屋产权分割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对共有房产劈分,或因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所发生的房屋产权劈分。
    房屋产权分割要怎么处理,取决于房屋共有的选择,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分割
    (二)裁判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