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于2006年1月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3月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并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请问,能否出国,是否能开具无罪证明?

刑事辩护
2018-07-05 07:55: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案子到检察院,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有法律规定的: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需要逮捕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侦查终结的等情况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因为已经逮捕了,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了,说明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同时人在看守所羁押,说明人应该是健康的,不能使用“患有严重疾病”,所以应该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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