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题各位专家:我的一个朋友远在外地工作,她的上司一直都对她照顾的很细致,工作上,生活上都很关心,后来开始对她暧昧,并找机会强奸了她,由于受到对方的恩惠,压迫,精神上给压力,加上我朋友年龄小,才出外打工,没有社会经验,胆小害羞,孤立无援,没有主见也不敢启齿,那上司后来又多次都对她这样,直到有一次被上司家人发现了,事情才暴露出来,朋友也开始发别人求助了,可由于这种事时间长了,她也没有保留任何证据,无奈后来她约上司出来让他糊弄了一番,并留下了证据,准备报案,请问这样的证据会有用吗?能告对方多次强奸并判重刑吗?如果这证据没效,以前又没证据,那该怎么办?另外,这种刑事被害人有多少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提出私下处理,能否撤案?我们现在有迷惑?恳请各位专家作答,非常感谢 请问题各位专家:<p>我的一个朋友远在外地工作,她的上司一直都对她照顾的很细致,工作上,生活上都很关心,后来开始对她暧昧,并找机会强奸了她,由于受到对方的恩惠,压迫,精神上给压力,加上我朋友年龄小,才出外打工,没有社会经验,胆小害羞,孤立无援,没有主见也不敢启齿,那上司后来又多次都对她这样,直到有一次被上司家人发现了,事情才暴露出来,朋友也开始发别人求助了,可由于这种事时间长了,她也没有保留任何证据,无奈后来她约上司出来让他糊弄了一番,并留下了证据,准备报案,请问这样的证据会有用吗?能告对方多次强奸并判重刑吗?如果这证据没效,以前又没证据,那该怎么办?<p>另外,这种刑事被害人有多少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提出私下处理,能否撤案?<p>我们现在有迷惑?恳请各位专家作答,非常感谢

2018-07-05 08:0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 处理强奸案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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