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年前,丈夫根据朋友的教导向信用社借款30万元,至今朋友还没有接电话,信用社的利息和本金也没有还清,信用社每天都用电话催还,朋友的警察也快到期了。 我们连别人都找了? 我已经到了。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2020-06-02 06:4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欠款不还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超出履行期限仍未还款的,可要求支付利息。
  • 持双方所签借款凭证,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还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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