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月二十日晚上,我母亲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送到急诊部医生打开检查单,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要吊瓶直到凌晨四点,早上继续瓶装直到下午四点。医生说明天可以回家继续打瓶子,但是22日早上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6-02 13:21: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1.
医疗事故
责任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
民事责任
。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论是误诊还是漏诊,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到时肯定很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建议先咨询法医,确定存在过错且作出鉴定结论再起诉。这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案。
3、也可以按医疗服务
合同纠纷
等起诉,但都不如第2种方案更能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您好!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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