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之前喜欢一个女孩子,刚认识的时候她没结婚,也没男朋友,过了两个月我表白她了但她结婚了,只是拿了证没办酒那种,她老公在外地,拿了证后从没碰过她,她说她不爱她老公但也不反感,就将就着过,但我还是喜欢她,她说要买戒指要2000块钱我就给她了。她之前经常说最讨厌跟男的计较钱,所以我在钱上很少违背她的意愿,她之前欠她几个同学一起大概3万多块钱,其中有个欠一万,她那个同学要买房子叫她还钱的时候她跟我说“要不你包养我吧”一个月五千,包养两个月,我没答应,她又说找别人包养。我为了不让别人碰她我就同意了她说的包养两个月给了她一万块钱!应为是7月份说的,她10月份要跟老公办酒席。而我钱给她后我8月份有次跟她拌了几句嘴她就直接跟我断交了。我后来哄她也不理我。只是我8月份出门前想见她一面过去她租的房子那找她,结果她连门都不开,话也说的特别绝!请问我如果找她要回我给的这一万块钱能要的回来吗?之前买戒指 衣服 还有各种杂七杂八的我都不要了,唯独这一万块钱给她后不到10天她就跟我绝交了,我不甘心……不知道能不能要的回,我跟她的几个共同好友都说她是为了钱,其实说包养前一个月就跟她上过床了。

2018-10-03 12:54: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都应该考虑这一基本原则,只要是对子女有利的,就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是说,由谁抚养子女好就由谁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正是秉承了这一基本原则和精神
  •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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