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和我于2006年7月开始一起生活,直到2018年12月,直到2018年12月。2018年10月,我以他的个人名义买了一所房子,现在这对夫妇同意离婚,这些房子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
2020-06-03 00:5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当然要依法共同分割。
  • 你好,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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