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常年在外地工作,我嫂子和我的父母在家带孩子,我哥的工资都给了我嫂子,我们家人也从不过问,2016年因为感情不合两人瞒着父母离婚,离婚前口头协定财产一人一半,孩子归我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我嫂子在财产上说没有共同财产,我哥想提前都协议好了就没在乎写不写有没有共同财产。钱一直没给,父母发现离婚又撮合复婚了,最近又闹离婚,我嫂子在没通知我哥的情况下私自买个车,还说钱没有了,必须先离婚后给钱,给我哥十万,他们上次离婚时我嫂子跟我哥说共同财产是35万。因为钱一直在我嫂子那,我们也不知道钱是存到她的名下还是她家人的名下,我想询问如果我哥提出起诉离婚,能得到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和孩子的抚养费吗?

离婚
2018-10-03 21:3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 有下列情形之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在具体分割夫妻通过财产时,应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财产来源等情况,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
    (1)实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效用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夫妻双方应各自根据其风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
    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物予以变卖,双方对变卖后所获得的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价金。这种分割共同财产的方法是在共有物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有损其本身价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时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
    即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解决。
    调解的原则是合法、自愿。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性质、数量、质量、来源等)、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判断,运用上述方法进行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