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今年5月进入装修工程经理,交一万元押金,在合同上签字,写押金收据,合同花费一年多才还押金,现在三个多月还我一件押金不还,让公司还押金,公司说按合同去,我说

2020-06-03 21:32: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定金和订金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性质不同;二是给付主体不同;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规定,定金和订金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   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   三是数额不同。
    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   注意:    押金是“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结果却大不一样。
    缴纳定金是一种合同行为,既然合同是双方签订,那就要保护双方的权益,还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消费就可以不花钱。所以提醒消费者,在拿到定金收条时,“定金”二字是一定要看仔细了,因为“订”有商量的意思,不受法律保护,而“定”字则是肯定、确定的意思,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同。
    而且如果餐馆做法符合法律程序,不退定金也是完全允许的。   法律温馨提示:   缴纳了押金,当然需要一定凭证,而对此,光收据是远远不够的,最好双方有一定的合同条款,把双方的要求都协商好,这样才能真正地避免纠纷。
  •   公司收取员工押金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劳动合同怎么写?以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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