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7岁时和男朋友在一起已经5年了,怀孕3次,第一次生孩子后,他的家人给了我们5万元,要求我们不在一起,但还是小的我们在一起,之后我们一起生活的两个人,家人不知道。 现在男朋友喜欢请别人告别,我去医院做全身检查,看检查情况判断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谢谢你
妇幼权益
2020-06-04 07:57: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一)协议分割
同居
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
共同共有
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一、领
结婚
证一个月怀孕六个半月要离婚,是否要赔偿给女方则要看男方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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