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只能在双方的居住地办吗?能否在国外离婚

离婚
2020-06-04 08:2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 异地离婚,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搜集双方的财产状况,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应搜集你方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 夫妻异地想离婚,一方想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看被告是不是有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有,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自己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