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丈夫结婚没有证据,有一个1岁的孩子,他以前没有读书,吃穿是我的钱,还有一辆车我买,现在他有一个女人离婚,账户,我们属于婚姻的事实?我能有一个孩子吗?就像他付钱一样?

离婚
2020-06-04 12:27: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生子女的抚养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事实婚姻’,此时间截点后在法律上为同居关系。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会根据哪方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来判定 。如果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必须由母亲抚养,超过两岁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也极大,除非女方没有意愿或被证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 如果是想在国内办户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首先是领准生证当然是会费了好多周折要有中国的准生证这点很重要
      
    3.只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生孩子,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按照中国入籍程序办理,当然如果另一方是中国户籍则需要提供另一方资料,因为孩子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孩子有权利拥有中国户口。
      
    4.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到当地户籍办去办理即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