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今年10月中旬在某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上面写明了提/交货时间为11月15日左右,并且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1.如果是购车人违约不按时提车货在单方终止合同则定金不退还,2.如果是4S店违约,不能按时交车,则退还定金。现在该4S店在11月15日说有一辆车,被她同事定走了,下一批在月底到,到时候给我,到了月底又说暂时没货,一直拖到现在,现在告诉我元旦可能有货,注意是可能,但是听口气元旦有车的可能性很小。请问:1.我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能得到双倍违约金的赔偿吗? 2.本人在11月15日前将购车款已准备好,原本是存在银行的,因为4S店未按时交车,损失的银行利息能得到赔偿吗?如果能得到赔偿,应该怎么做?如果得不到赔偿,又该怎么做呢?因为是突然决定买车,事先没做好功课正在后悔中!请大家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2018-10-04 09:56: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约定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或比率。  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效力法院肯定认的。只是违约条款方面,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提出后法院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你想终止合同,看看有无关于设计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采取无赖的方法就是,你提出对方设计不符合你方要求,要求对方更改,对方一直更改不了,发书面函件,终止双方合同,再等他告或主动点去告。
  •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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