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7月21日开庭,现场被告2未到庭,开庭后原、被告同意法官加以先庭外和解,被告当庭表示2日后即联系原告修理房屋,实际被告始终没联系过原告商谈维修与赔偿事宜。截止8月25日法院要求原告写“调解延期2个月的申请”,原因解释说在9月1日前不法院因人手不够不能做出判决。原稿提出请求尽快判决,法院回复如果原告不写,将把案件转普通程序,延长3个月并再次交钱,再次开庭。最后法院强调:此申请对原告无影响,是法院没有时间在9月1日前作判决,被告即使申请2个月法院也会提前在1个月出判决的。” 于是原告写了申请书:阐述了开庭后被告并未履行维修义务”申请延期2月调解,并提出调解不成请法院尽快判决。 截止今日,被告也无人联系原稿,原稿多次至电法院阐明和解无望,然法院某工作人员电话再不能顺畅打通. 这个社会让人纠结 请求解答,跪求高人指点。

2018-10-04 09:5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是仲裁解决,如果两者皆无法解决问题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来,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买方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
  •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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