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100万元货物。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前预交30万元给甲。甲应于2009.5.10前提供全部货物给乙,乙收到货物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任何一份不履行合同 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标的额40%的违约金。由于甲供货商问题,甲延误向乙交货。2009.5.11乙催甲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此时由于乙等待材料停工2天损失2万元。2009.5.12 甲与丙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运输的货物,委托丙送到乙指定的收货地点(一般需要1天运输时间) 途中由于2009.5.12当天地震,中断运输10天。后于2009.5.22送达。此时,乙损失已达22万元(每天1万元)。乙公司认为甲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交货超期再次延期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从而拒绝收货,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甲认为:乙没有依约交付定金已经违约,而自己仍然依照合同交付货物,稍有迟缓,但基于上游供货商的违约责任,为免责事由,之后经过乙的同意继续延缓,但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可以免责。因此,应该由第三人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甲 也应当承担没有交付违约金的责任。甲要求乙:收取货物,支付货物100万元,交付定金30万元,违约金40万元。

2018-10-04 10:1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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