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2009年已经停产,没有债权债务,工人以解散,现已将公司转让,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整体转让?

2018-10-04 12:13: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
    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1、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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