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国有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楚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当地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受理案件,4月20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曾于1997年12月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价值20万元,与1997年1月13日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于是,债权人会议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行为,追回财产和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括: ⑴A银行对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年利率5%,5年后到期共需偿还125万元,尚有两年到期。 ⑵B公司债权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一座楼房作抵押。 ⑶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150万元。 ⑷D公司因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应付违约金50万元。 ⑸欠税务机关税款80万元,税收罚款20万元。 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对外投资价值180万元,专利权评估价值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分别回答以下各题: 1.在整个案件进行过程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如何处理? 2.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3.破产企业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2018-10-04 12:20: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会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申报后,可以依法参与破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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