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成立前,法人代表(唯一股东)欠别人钱,现人家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同时法院冻结了公司存款,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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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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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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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股东股权的冻结,只是股权不得转让,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实施。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而董事长可以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产生;
执行董事可以由股东会(股东)产生;
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董事会产生。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由股东产生。
跟股权冻结就没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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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