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犯罪嫌疑人罗,原系某市化工厂某车间工段段长。1999年6月9 日,该车间的自动离心机在操作工人马(被害人)离岗期间发生停机事故。罗得知后,当即赶到现场,对马进行了批评教育。马不服,出口不逊,罗华即责令马常勇停止工作。马因此不服,对罗华进行威胁。当日晚,马到罗家进行纠缠,在厂保卫科人员的劝阻下才离去。此后,马又到厂外拦截罗华,并将其胳膊掐肿,厂保卫科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马仍不服,于当晚再次到罗家砸门。罗华闻讯令其子罗(犯罪嫌疑人,15岁,学生)将门打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开水向马泼去,罗随即冲出门,与马摔打在一起,并用擀面杖对马进行殴打。此时,一边的罗杰见状突然拿出家中的菜刀朝马的右臂砍去,造成马右肽骨开放性骨折,致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后罗杰又持刀追赶受伤逃跑的马,被罗华叫回,并指责其不应用刀砍人。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华对被害人马常勇遭受的伤害并无直接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罗华作了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罗杰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同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被害人马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不服,认为应当追究罗家父子的刑事责任。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2)检察院应否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几种不起诉?每一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8-10-04 20:53: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 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法人或有关单位)。为什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呢?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为了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措施。
    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被害人。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而人民检察院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对这一决定又不服时,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这一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时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又称\amp;quot;绝对不起诉\amp;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又称\amp;quot;相对不起诉\amp;quot;)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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