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位股东,甲占40(法人),乙占40(未参与经营),丙占20(我); 有限公司09年注册,甲方负责经营,经营过程中亏损100多万元,之后辞职由我经营,自2011年2月份至今,由于甲方经营过程中遗留债务较多且贷款压力较大,造成现经营过程中资金无法周转,8月份乙方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现还没有办理工商更改手续);问题1:如果我要求退股,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甲方如果不购买,是否还有其他程序?问题2:我在半年的经营过程中追加投入资金24万元(有财务清单),应该怎样追回?问题3:甲方名下无任何资产,我有住房一套,并且公司购买的3辆车均在我的名下,是否可以列为个人财产?问题4:自2010年11月份之前,我主要负责出纳及业务工作,公司并未没有标准制度,尤其财务方面,只有一个先进日记账,也没有任何凭证,这件事情如果以后追究的话,应该怎样处理?问题5:我的个人财产,如住房(仅有一套)是否会被列为追债对象? 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才能摆脱?望各位老师详细解答,再次感谢,分数会继续追加!

2018-10-04 23:41: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对抗第三人。
  • 转让公司股份要交税,且增值部分应当交税。具体的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公司法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未经登记的仍从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只是只具有内部效力,也就是在合同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其他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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