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5年每月借10万元,即2%,没有付款期限,我直到2016年5月才同意,然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被告现在在法庭上,我决定偿还原告的本金1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率,请按照同样的利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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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期限是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候开始起算两年内具有
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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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付要求符合
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两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 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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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向银行借贷,利率以银行同期节看利率为准,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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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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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