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刚订婚,男性提出离婚,女性可以不做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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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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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总结起来即以下几条: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2、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3、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4、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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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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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