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IT行业公司,公司有项目,然后交给我做(这属于我的工作范围)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整个软件由我一人完成现在公司对该软件申请著作权“原始取得权利”这一栏应该填公司吧,指定没我的份。还有一栏叫“继受取得权利”能写上我的名字吗? PS:那对于这款软件,我都有哪些权利?以后我跳槽,可以通过怎样的手段,证明这是我的技术成果?急~

著作权
2018-10-05 19:40: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 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之一,适用《著作权法》中保护期限为50年的规定。另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条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
    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法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为软件首次发表日,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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