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爸妈离婚后,我的户口在我叔叔家里,我有孤儿证,我一直在妈妈家住,现在妈妈这边房屋拆迁,但是没有把户口迁移到妈妈名下,这边按照人,给我赔偿,我能拿到钱么

离婚
2018-10-09 15:46: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起诉,这与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迁出无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诉讼离婚时户口迁移的问题,通常解决办法如下: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院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也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
    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