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四年了,当初订婚时说给女方买房,现在又不买了,现在要求退还彩礼钱。我不同意退全部,他们起诉我,中间我什么都不知道,忽然就收到一份裁判书,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不履行会怎样,如果我不想履行,我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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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尚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 双方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 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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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的
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
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
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
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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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
(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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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