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她于2011年3月离婚 在离婚前我们口头上说我们离婚后她要房子给我2万{是我买房子所投入的钱}孩子归我养,我还告诉她这个钱是给孩子看眼睛的钱,{现在孩子因为眼睛的病已经发烧了,在打针}要是我自己的话我就不要了,她也答应了,所以我在法院的调解书上写: 1孩子判给我,不用她给抚养费{因为她答应给我2万还要还房钱 就不用给抚养费了} 2房子判给她{出于我们在一起好几年了我还是信任她的,这个钱还是给孩子看病的钱她不可能不给我,我就没有调解书上写} 可是我没有想到的是在我们从法院出来以后,过了两天以后我要回去给孩子和我看病{在我们要离婚的前两天,我要去他老家去拿我的衣服,她却在她老家那里找人打我,把我打成胸腔里非常的痛}看病的时候她却不承认这个钱了,叫我去法院去要,我找到了法院把情况和郭法官说了,法官和我说由于我当时没有在法院说明白他们也没有办法,叫我找她去说,当我找到她时找她要钱时她却说我打扰了他的生活 还报了警 警察和我说我以后在找她就的抓我,我就是犯法 1我想知道的是:1我能不能起诉她要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听说他房子已经卖了{当初她说把房子给孩子所以我没有要抚养费}我现在能不能要孩子的抚养费。 2我买房子的钱我能不能要回来了

2018-10-09 20:58: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 离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起诉的,法院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孩子,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父母就丧失了对房产单独处置的权利,并且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凡涉及房屋赠与,进行完不动产变更之后,便不得任意撤销。对于父母赠与自己孩子的房产同样如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符合上述
    (二),因此赠与人可以将房子要回来。
    赠与子女房子有哪些需要注意?
    1.房屋一旦赠与女子,除《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不得擅自撤销。
    2.房屋赠与子女,产权即归子女所有,之后子女买卖或抵押房产,父母也无权干涉。
    3.如果子女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想追回房产,需在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力。一年后行使权力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