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金融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2020-06-12 13:16: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 设备租赁又称为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 一、房东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举证?  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以上就是对“房东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举证”所做的解答。不管怎么说,租房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就必须遵循。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房东是不能终止合同的,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租房者的损失。因此,不论您是想要终止租房合同,还是被对方强制终止合同,都不放及时与律师联系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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