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7月6日退休的,当时没有把退休报告书交给主管三次。 之后,10个天才签了名,我把报告书交给厂长是在16号。现在主管说我到8月16号为止不去! 我8月6日发货的时候,工厂想商量有没有理由扣除工资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6-12 17:18: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辞职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辞职报告需要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预防单位不承认受到通知,可以通过邮局快递提交,保存凭证即可。

  • 1、合同期内可以辞职。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行单位不会扣除工资。否则单位有权扣发工资,并追偿损失。
      
    2、但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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