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公司下面包的泥瓦工,今年上半年一个工人在中午下班后十二点多在医院打电话说在工地跌伤了脚,工地十一点半下班,时间根本不对,而且工地有一百多人干活没人看到,我和公司都住工地很近为啥不第一时间让人告诉我和公司到现场看!而且治疗的过程没人来讨要医药费,一直到出院了才来闹要钱,闹两次公司都压我给钱,共给一万五了!我认为他不是工伤,现在公司为这事要扣我十万多块钱!请问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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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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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医疗待遇有: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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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首先必须要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还需要在认定书里面明确不是员工的主要责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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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