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单位修建厂房,将工程承包给一家公司承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35万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家公司又将此工程包给两个工头建设,而签约的公司一家假公司,法人代表被逮捕,我单位只能与两个包工头发生业务关系。其中部分材料由他们购买,一部分由我原单位购买。对方施工需我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经核算,材料和人工费实际共投入49万元,远远超出合同总价款; 

2、2007年春节来临之季,修建工人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因包工头将从我单位所得劳务费用挪用,无钱支付民工工资,为了让其平息民工的怨气,就请我单位帮忙出具一张证明,是因我单位资金紧张,现无力付该笔费用,证明我单位没有支付工资,承诺资金回笼后,及时支付,帮包工头解决了困难; 但未体现具体金额之字样;

3、现该工程所在地因规划被征用(公司主体在接到传票前已注销),已由政府作了相应的赔付。包工头想多要点钱,于是就以那张证明为由,纠集37个民工一起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共要求支付9.5万元,请回这样的官司该如何处理?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4、诉讼书上具状人之笔迹和手印均为几人所为。



    请指教!谢谢!

2018-10-10 21:08: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催欠不给的,准备证据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一些建议: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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