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船舶工作,前后工作了15个月。船舶噪音相当强烈。9月初感到头疼,耳鸣。遂向公司提出下船体检。10月1日船靠天津码头,公司派人接替我。我下船后直接回到公司,但是负责调配我的调配员没有值班的,所以只好等到10月6号他们上班才过去,调配员让我自己找医院检查。先后找了两家三甲级医院均诊断为神经性耳聋,和船舶噪音有相当关系。回到公司后公司以如下理由断定我为航病而非工伤:第一我不是急性病;第二我没有一下船就住院治疗(事实上两家医院均认为神经性耳聋没有治疗意义);第三我没有在下船前告知公司是什么病(船舶噪音较大,所以同事讲话较为大声,工作期间也没有太多的交流所以很难发现耳聋,只能是怀疑,所以客观上我无法事先告知公司,必须得医院检查才能知道)。公司航病的处理方法为:报销6个月的治疗费用;六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40%。而且公司劝我辞职,说不可能安排陆地工作给我(我已不能从事噪音强的工作)。这个待遇相当差,因为耳聋已经影响到我终生,我现在已经听不到低于40分贝的低音和低于80分贝的高音。我现在才22岁,公司这样处理我实在有失公道。所以请您告诉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明天计划自己去做工伤认定。请问工伤必须在下船多长时间内认定?劳动仲裁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不服劳动仲裁,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上诉?索赔金额应该怎样计算?甚盼回复!谢谢!!!

如果打官司应该怎么进行?请联系我。

2018-10-10 21:24: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你在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伤就可以了,也可以拿到工伤认定书
  •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你的陈述,开除你的理由,公司秉持第二点,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这方面的规定?即使有这个规定,如果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也是不被法律承认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