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酒店从事厨师职业。于2011年七月加入某酒店。入职后酒店继续装修。期间感染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后引起并发症克罗恩)2012年3月发病但不知道病因之后于2012年5月工作日2013年3月病情加重治疗至今。后经多方治疗后知道病因 于2016年8月份与酒店协商 请求酒店予以认定工伤或职业病 多次协商无果 酒店于2017年7月份与我解除劳动挂靠保险关系 因为一直在治病 于2014年 七月份 与单位挂靠保险为了积极疾病治疗。由于协商不成 因此诉讼到劳动仲裁 因为没有职业病 认定书和工伤认定书 没有办法认定工伤 于是再次诉讼到法院 法院说此类民事诉讼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 所以不予立案 劳动监察部门说 没有强制酒店出手续的权利 应该诉讼至法院 于是再次找到了劳动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科说中毒引起的疾病 应该去职业卫生 防治所 鉴定 职业卫生防治所说 不构成职业病申请条件 要去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到现在也是各部门互相推诿,企业犯法无人管,维权越发艰难,请求大家予以帮助.

2018-10-10 23:31: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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