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多年前我爸腰部受过伤,后伤愈能正常工作(包括重体力活,挖煤工人以及家里做各种重体力家活)。我爸今年46岁,2007年出车祸因腰部和腿部受伤严重(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小腿腓骨骨折及前后交叉韧带断裂),经鉴定交通事故腰9级,腿10级(工伤则为腰8级,腿9级)。现正在打官司,我方将车主,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而目前保险公司称其腰部为以前有受过伤,所以因此次车祸导致的腰部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伤残费用他们概不支付。只负责腿部的医疗及相关费用。而我爸爸十多年前虽有受过伤,但伤愈后能正常进行工作,包括重体力活;现因车祸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能要求怎样的赔偿?我们怎么做才能最好的维护到自己的权益?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农村户口。但我们全家在城里做生意(主要我爸尚且年轻,以后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

2018-10-10 23:3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保留相关治疗凭证,做好日后索赔工作。适用后续治疗费赔偿的条件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
  • 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的责任过错认定程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肇事当事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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