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在2016年认识她,她经历了两次婚姻,我经历过一次,当时答应给她六万块钱结婚,当时那钱是存的定期的,婚后一个月存折到期了,她支取了钱就回娘家了没有发生争吵,后来就发短信告诉我在给她三万块钱就回家,不给就不回,我和我爸就去接她去,被她骂了出来,并说要离婚,我和我爸就回家了,过了一个月她自己回家了,但总是找茬打架,要钱,我把我的工资都给了她,可今天给她明天她就嚷着要离婚,不给就砸东西,分屋睡并做饭就做她自己的,后来她就离家出走了,发短信要离婚,在这期间我妈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是肠癌需要开刀化疗,可我的钱都在她手里,我上哪弄钱去给我妈看病,我想咨询一下,我要是起诉离婚能要回彩礼钱给我妈看病吗?

离婚
2018-10-11 11:1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时用彩礼钱买的东西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关于涉及彩礼的问题,要么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由女方予以返还;要么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女方不予以返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女方用彩礼钱买的东西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彩礼的退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