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嫁了香港之后,我用大陸離婚证买下的房子,现在想和香港的离婚了,我的财产属于我个人财产吗?我当时是没拿香港结婚去买房子的,是拿大陆离婚证买的,会不会是婚后财产?

离婚
2018-10-11 15:49: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纷。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就是根据上述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的,当然如果是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如果去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并且发现对方有婚外情想要对方赔偿,可以参照上文第一部分,如果属于可以多分和要求离婚的赔偿,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提醒注意的是法院判决是需要证据的。
  • 以购房合同为准,签订日在结婚证之前就算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证加名按赠予处理,具体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请咨询当地房管局和税务局
  • 夫妻一人国外一人国内,出国的人想再结婚没离婚不能再结婚。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依照《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重婚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原则,通俗说就是民不告管不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