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男方已离婚,孩子一岁半,房子在我们两个人的名下,房贷一直由男方还,现在男方提出要买下这个房子,扣除银行贷款给我一半的房款。之前就说把房子卖掉剩余的钱给孩子,男方不同意,非要说卖掉房子的钱一人一半,他的那一半等孩子年满18岁以后连本带息给孩子!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以把房屋公证给孩子么?
离婚
2018-10-12 01:22: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1、按揭房也具有所有权,法律规定,房产证上有业主的名字,就表明这房子归业主所有了,虽然贷款没有还完,这只表明你们还欠着银行的钱,不影响其所有权 的归属,只不过在你无法还清欠款时银行可以
拍卖
你的房子来还款。
2、虽然房产证上是你丈夫的名字,但这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你们又没有约定房子的归属,所以是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这在婚姻法上是绝对没有错的,你丈夫和公公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3、对方有权在二审中提出评估,这是他的权利,这要由法院决定,在有
证据
的情况下法院对他隐藏财产的认定是对的。
4、法律有规定,对方握有不利于其本他证据而拒绝提供的,可认定对方握有该证据。
严格按照《
物权
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
房屋产权
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
公平原则
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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