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离婚,怕小孩会给男方,所以请教您。

我老公是莆田人,我是晋江人。

我们结婚3年多了,从一开始就一直吵到现在。

第一次吵,是因为老公整天玩电脑,连三餐都拿去电脑面前吃。

第二次吵,是因为老公和我对小孩的教育方式不同,小孩不乖时,我总是用劝的,他说小孩什么也不懂,

只能用打的,孩子现在才3岁(实岁)。

第三次吵,是因为我生下小孩后,有一人婚前的男性朋友要拿茶油给我吃。他就怀疑我和这个男人有关系



。要和我离婚。后我爸当着老公的面叫我朋友说以后不要再来往。才没离婚。

第四次吵,是因为我老公动不动就打小孩。一听到小孩哭了,也没有哄他没人劝他,直接就是一顿打。

第五次吵,是因为我老公好像有恋母情节。只要他妈妈说的就是对的,别人一说到他妈妈什么不好,就翻



脸不认人。老公在换裤了,婆婆也站在那里和他说话。老公在洗澡,婆婆也叫他做什么事,他就开门躲在



门后开着门和婆婆说话。老公发烧37.8度,婆婆就急急忙忙叫来给他挂点滴,坐在床沿,牵着他的手,一



直抚摸他的头发,两眼泪汪汪的在那里讲话。还有更多。。。。。

第六次吵,是因为老公的弟弟夫妻两吵架,怀疑说是我对弟媳说了什么。然后弟弟就骂我说,如果你不是



我哥的老婆,我早就打死你了!我问老公,你弟说出这样的话,你一句话也不开口吗?他说他是小孩子。



(弟弟还没结婚但有一小孩11个月,如今又怀了一个在肚子里,是偷生的。岁数不够。)我问老公,那如



果是我说要打死你弟呢,他说他第一个出来骂我。

第七次吵,是因为老公和别的女人上床,并且来往时间很长。连他自己都说忘不了了。



现在我只想离婚,家长们一直劝我们合好,我心里过不了这一关。我想离婚。可是又怕小孩会给男方。至



从小孩出世以来,都是我一个人带小孩,我婆婆和老公从来就没有关心。只是小孩笑得很开心的时候,他



们就会抢着抱,孩子一哭起来,人就都跑了。小孩的衣服也有90%是我娘家买的,婆家没买几件。吃的也



大部分是娘家买的。直到这后来我老公和那女人在一起,就更不关心我们了。他每天都出去修电脑,一回



来就和那个女的QQ聊天,也不和我说话,也不和孩子说话。我亲眼看着他每天这样,但无可奈何。



搞得现在孩子只要和妈妈一起,爸爸一碰他他就哭。

而从以前孩子就比较粘我,尿尿,,大便,吃奶,吃奶粉,什么事情都要找我,如果其他人要替我带他,



他就哭不要,要妈妈。一睡醒没有看到我,就开始哭着要妈。离开我差不多半小时就又开始哭着要妈。我



很怕孩子给他。我知道他的脾气,孩子他根本带不了,一哭要找妈就是一顿打。我的孩子一定会很可怜。



而我的婆婆现在就是要争这个小孩。她根本也没怎么关心小孩,她只是一定要抢到,抢赢了就好的心态。



连我弟媳还没嫁进来就被她赶出去好几次,小孩被她留下。所以我很怕小孩给他们会被打死的。



而我老公是个做什么事都不敢承担的人,就连这次和人上床,他向我说明白了,可是叫我不能让大人知道



。在大人面前他就死也不承认,他要我拿出证剧。可是我除了这个女人的QQ号以外,她是我老公的初中同



学,并且有家族,和她老公不好,还有小孩以外,什么也不知道。更拿不出他和她上床的证剧。我怎么办



?我怕上了庭,我老公就什么都否认了。那我就没话说了。



所以想请教一下您。能不能教教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2018-10-12 09:36: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离婚时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划分,依照相关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自身的经济情况以及子女成长等方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还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一般情况下夫妻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进行认定,并就相关的分割请求进行确认。

  •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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