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与女友三年,终于定好日子结婚,后发现怀孕了,女友家人知道要结婚,提出要为她家提供钱物,因为我家并不宽裕,没有接受,后其母在其弟妹的建议下佯装生病,住院以示威胁,应该也猜到怀孕了,此时女友感冒,女友弟妹逼迫她吃药,女友吃了。后告知我,我很难受,虽然和女友感情很深,但其家反对,她自己又不表态,当时自己没有冷静,采取冷战,各自回家,最终女友在其家人劝导下,告知我要堕胎,我一时较劲,认为孩子不是我一人的,你敢做我们就没有将来。一日电话告知我去医院签字,我没有去,最后是她姐姐签字,孩子没了,我们分了。



请问,从法律上讲我需要承担费用吗,手术出现任何问题我有责任吗?



对于女友,几年感情,无论怎样,需要我承担的我愿意,对其家人我心中有恨,尤其她弟妹,爱恨交织很是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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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11:53: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想离婚的是女方,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威胁,可以选择报警。  其次,无论任何理由,都不能伤害他人身体,如果女方将男方致残,那么女方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女方正在哺乳期,可以暂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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