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离婚,儿子判给我,房子是判给儿子的,我担心日后,老公拉拢儿子,儿子大了跟老公了,房子自然也就跟着他了,这种可能嘛?

离婚
2018-10-12 12:31: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 如果住房是两位共有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分配,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何时间再次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可以提出诉讼。
    如果该住房已经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完毕,当事人反悔,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以内提出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