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月1月15日,我超生一男孩,2009年2月15日,为了将来孩子好上户口,我让我父母将婴儿抱到派出所去登记,谎称是捡到的,婴儿被公安强行送到福利院,我立即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但婴儿已被送到福利院而无法领回。

    为了领回自己的孩子,我主动到计生局接受罚款处理,2009年2月17日,当我和孩子的母亲拿着计生局的罚款依据和医院所开的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证据找到民政局长时,他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着不将婴儿还给我,2009年2月28日43天大的婴儿被他活活拖死在福利院。

    为了讨回公道,2009年4月底,我聘请了一位律师和民政局局长打官司,但对于这个案件是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法院拿不准,我的律师同样拿不准。所以一直迟迟无法立案。所以我的律师让我上网向全国的求教。这个官司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求您们指点我的律师,该怎么打这个官司?谢谢了。

2018-10-12 14:3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起诉离婚是要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的。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基本流程: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 超生的子女可以依法申请申报户籍。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户口问题是否需要跟随抚养孩子一方法律是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上学的需求,一般情况都会跟随抚养孩子一方的。
      办理孩子户籍原则上是不需要一方同意的,可以直接拿着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孩子户口页,去抚养孩子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之后带着准迁手续去孩子现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最后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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