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孩子他爸是2003年认识的,2004年9月怀孕,12月在农村办了结婚酒席,没有拿结婚证,因为年龄没有到,2005年5月生了小孩,小孩他爸一直在外面打工的我在农村他家里带小孩,把小孩带到10个月的时候,我也出去和他爸爸在外面打工了,小孩就放在农村,他爷爷奶奶带在,2006年在外面因感情不和,分开了,我就没有回农村他家去了,就中途去看过小孩几次,现在我也找了男朋友,他也找了女朋友,我想接小孩和我一起玩几天,可是他家人和他却不同意,说是不想让小孩知道有我这个妈?就把他女朋友当亲妈?我很想我小孩,我该怎么办 ,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2018-10-12 15:21: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根据地区差异,具体的收费原则为: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怀孕后不同意结婚的,所生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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