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四川户口,妻子是广东鹤山户口,2008年超生第二胎,回到四川上户且按四川标准缴交了社会抚养费。2010年妻子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又向我们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请问合法吗?

2018-10-14 06:3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超生新生儿与非超生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是相同的,所需材料如下: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不需要父亲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需要提供);母亲生孩子的住院病历(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提供);准生证(没有可以不提供)。  办理入户时,需要父或母本人(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须母亲本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 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
    (一)或者
    (二)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
    (一)或者
    (二)的计算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30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500元社会抚养费,每提前生育一个月,加收5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五)早婚早育的,一次性征收5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对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