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福建福清市的一个90后,因为我们这的风俗习惯是早婚,所以被父母逼着跟一个女孩子相亲并订婚,聘金是16.8万,在订婚时已经过了10万,加上其他见面礼金等金饰也有两万多已经花了十几万。

    现在我们因为没有共同语言双方都没有感情,所以这样继续下去没有结果,就只有退婚了,因为我们之前在订婚后有同居过,所以这件事情处理起来会很复杂,恐怕聘金拿不回来还要再赔所谓的名誉。

    对方家庭也想退婚,可是对方故意不提这件事情,想让我家提出退婚,所以不知道怎么办,希望能帮我解答一下:聘金和金饰能不能拿回来,或者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或渠道来调解这件事情。谢谢

2018-10-14 07:10: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自愿协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有关事宜,要求对方基于他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给你补偿我认为在协商情况下难以达成协议,必要时可以放弃,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可考虑以离婚为主。
    2、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男方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及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会支持的离婚请求,关于你要求补偿我认为你难以提供证据来证实男方在婚前进行了隐瞒,所以正常情况下因无证据证实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law]》第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 订婚后退婚,相关的财产问题:
    如果是女方应当主动将因为订婚收取各种钱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作为男方索要钱物也应当有度,已经赠与对方物品最好不要索要,特别是消耗品。
    如果女方不退彩礼,男方可以打官司索要,法律会支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