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隐瞒家人私自出售房屋,在签居间合同之前欺骗下家说自己的妻子在外地,儿子不在此房屋内,出售的房屋是借给外人居住。(实际上父母并未离婚,此房屋是本人和本人老婆的婚房,在此房屋里没有户口,而产证上只有我父亲的名字。)一个月前父亲和下家签了居间合同,定金为10万。几天后下家到此房屋内勘察,父亲的谎言最终被本人戳穿。第二天本人和母亲阻止了父亲和下家签最终买卖合同,并把定金退给中介保存,并且对中介和下家声明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并未得到她的同意。母亲为了防止父亲串通下家私自签最终买卖合同,故7月1号在法院起诉我父亲,要求法院把我母亲的名字增加到此房产证上。7月2号本人母亲发了一份关于出售房屋家里人不知情的告知函给了中介和下家。而居间合同到期后,下家在7月13号发给父亲律师函要求7月15号签署最终买卖合同,并保留向法律起诉的权利。在7月26号收到法院传单要求我父亲赔偿违约金10万。

    注明一点:此房屋是有产证的拆迁安置房,2004年拆迁房上户主是本人父亲,而本人的户口也在拆迁房内。但拆迁安置房的户主还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而做房产证时本人已满18岁且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

    请问下家是否能胜诉并得到我们的10万违约金?如胜诉,在没有那么多资金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拍卖此套房屋?(父母现住在我母亲的宅基房内)

拆迁补偿
2018-10-14 07:38: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市地税局。
  •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产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割即可。如果房屋没有房产证,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证明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后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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