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十年了,女儿现在九岁,丈夫却一声不响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我想离婚,丈夫的家人却拒绝提供他现在的消息!找不到人。我想结束这个婚姻,该怎么申请呢?

2018-10-14 08:4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 如果对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后,依然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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