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悔婚后,已通过媒人和双方家长商定:由女方退回男方的部分彩礼,留下一部分作为对女方的补偿,并且已经这样做了。可现在男方再次反悔,要求女方全部退回补偿,女方必须退吗?

2018-10-14 10:13: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回: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彩礼返还的情况有以下三种:1没有登记,2登记了但没在一起生活,3登记了在一起生活了,但给对方家里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同时,你这三万的彩礼是否已经装修在房子里了,如果已经装修了, 个人认为涉及不到返还问题了,房子看是否是登记以后买的,如果是登记以后买的,除非双方约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照你自己的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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