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原告至儿子满15岁止,15岁后抚养费另行协商。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

......

二、原告与被告婚后无法建立感情,长期分居。

......

三、被告拒绝协商化解矛盾,致使双方无法培养感情,婚姻无法继续。

......

四、儿子汪裕涵不适合由被告方家庭直接抚养。

......



请问,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原告方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吗?没有家庭暴力,被告方也没有其他不良习性,就是没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对方家庭遇事不能讲道理,对矛盾持放任拖拉的态度,无法继续培养感情。对于这样的事实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呢?另外,由于没打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儿子抚养权也不一定非得争过来,所以不打算请律师,不知可否?

2018-10-14 18:16: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由谁获得。通常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只需要到民政部门记性离婚登记即可,但是如果不能够解决的,则需要到法院依法记性诉讼离婚
    法院会根据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以及根据夫妻双方的状况,确定平均分配财产还是适当照顾困难方,来进行财产分割。
  • 根据最新的婚姻法的规定,已经取消了此限制,所以不管你们结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分割财产。
    原则上,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是均分财产。   结婚之后,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另行约定,那么一般婚前财产依然属于个人,婚后的共同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在具体分割夫妻通过财产时,应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财产来源等情况,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
    (1)实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效用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夫妻双方应各自根据其风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
    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物予以变卖,双方对变卖后所获得的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价金。这种分割共同财产的方法是在共有物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有损其本身价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时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
    即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解决。
    调解的原则是合法、自愿。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性质、数量、质量、来源等)、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判断,运用上述方法进行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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